坚持育人为本 切实依法办学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6-05-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王大泉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客座研究员。1997年进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先后参与起草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法修正案》等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章、文件。

    依法治校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证学校按照法律要求、贯彻法治精神,规范、高效地完成好人才培养目的。对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价,不能离开教育教学质量的因素,但不能将教育教学质量,简化为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按照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学校办学应当以依法为前提,只有落实依法治校理念,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又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质量,才能成为令人信服的好学校。

    依法办学要求学校首先要遵循以育人为本的理念,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学校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其办学活动的宗旨、目的都是为人才培养服务的。学校不仅要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及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本宗旨,而且要把这一宗旨落实在课程设置、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日常管理当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按照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实施。如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标准,开齐开足国家要求的各门课程,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和基本要求。实践中,一些地方、学校还没有严格履行这一义务,有的是受办学条件限制,缺乏必要的教师和教学资源;但还有个别学校是偏离了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没有把执行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放在依法办学的高度来认识和执行。

    依法办学要求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招生是学校办学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直接关系教育公平,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密切相关的办学活动。学校由于层次和功能的不同,在招生对象、程序和招生权限上有着较大差异,但是招生的原则和法律要求是一致的,就是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招生过程的规范和透明。由于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着权力寻租和徇私舞弊等可能,因此,实施招生活动,依法建立健全对招生权的监督机制尤为关键。学校要按照权力监督的要求,在内部建立职责清晰、相互配合、有效监督的招生程序和制度,有必要的应当成立招生委员会,增加决策的民主与透明。同时,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有关部门、社会代表,参与招生监督;应当重视信息公开,增强招生过程的透明度;还可以探索建立招生争议的调解或者仲裁制度,以制度和规则,保证招生权的公正行使。

    依法办学要求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要健全制度规则,体现法治原则。学校和学生之间在某种意义上也构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关系,即学校是教育服务活动的提供者,而学生则是服务的对象。因此,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教学活动,理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达到应有的标准。依法办学要求学校认识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是自身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要自觉在与教育教学质量相关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在学校具有自主权的事项上,如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安排,以及教材及教辅材料的选择等环节上,则要建立内部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这些自主权的实施以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前提。实践中,个别学校受利益驱使,在专业设置时优先考虑设置节约办学成本的专业,为自身获得利益优先选择自编的教材,甚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都是与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相背离的。按照法治原则,学校在建立自我评估反馈机制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来自教育主管部门、社会以及第三方的评价,重视来自于学生(及其家长)也就是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通过开放、独立的评价机制,从多个方面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依法办学要求学校依法健全对自身及教师不当行为的约束机制。学校要建立制度规则,重视和防范自身和教师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如对学校开展或者参与经营性培训活动,要明确规则,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此类行为,学校如果缺乏规范和自我约束,片面追求利益,则可能造成培训活动泛滥,不仅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会过分占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从法律角度,学校参与此类活动,应当以履行学校法定义务为前提,以满足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目的的规定为基础,以学校的办学能力和行政机关许可的办学活动为边界。学校同时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行为规则,坚决杜绝教师违反法定义务和国家规定,利用自身特定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学校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整体上反映学校的管理水平,也是衡量学校依法办学水平的重要尺度。实践中存在着个别教师以自身的特定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如利用在教育、评价和招生、推荐等环节享有的特定职权和职务便利,向学生或者家长谋求不正当利益;将课堂教学内容放在课外讲,要求自己的学生交费学习,以及收受家长的礼品或者礼金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败坏了教风、学风,而且对学生的成长具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对教师严格要求、依法管理,也是学校落实法律要求,贯彻育人为本原则必然要求。按照法治原则,学校应当结合师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对教师的基本行为规范做出规定;或者以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名义,建立本校教师共同体的行为规则,将师德要求具体化、规则化,成为教师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总之,一所依法治校的学校,应当是一所重视教育教学质量、以育人为本的学校;更应当是一所以法治精神与理念统摄和规范办学行为,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方位落实和体现在依法管理的细节与制度中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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